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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方法(2022年修訂版)

發表時間:2022-06-17

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方法(2022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推鶴壁市高質量發展,提高客戶獲得用水滿意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的各職能科室及各分公司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營商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重大決策,阻礙政令暢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1、對國家和省、市有關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決策貫徹執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2、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大局意識不強,工作不落實或者因本部門、本單位決策失誤而損害營商環境,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3、其他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集團公司有關營商環境服務舉措及其他規章辦法,損害用水客戶的合法權益,損害集團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1、在執行集團公司優化營商環境服務舉措過程中“搞變通、打折扣”或拒不執行的;
2、違反集團公司優質服務公開承諾;
3、未落實集團公司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客戶回訪制、延時服務制和投訴舉報制等各項效能管理制度的;
4、未按規定落實集團公司供水報裝“零上門、零收費、零資料”服務承諾;
5、干擾客戶正常生產經營,向客戶“吃、拿、卡、要”,強迫客戶贊助、集資,在供水報裝中搭車收費、搞變相利益輸送。
6、其他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四項原則。
1、集團公司各職能科室及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主體責任;
2、集團公司各職能科室及各分公司領導班子對分管范圍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3、各部門工作人員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具體職責、事項負直接責任。
4、實施損害營商環境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工作人員人員,根據危害程度及具體情況予以問責,其中:
1、情節較輕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等措施;
2、情節較重的,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措施;
3、情節嚴重的,采取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4、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5、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合并使用。
第七條  部門之間推諉扯皮、貽誤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各方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領導人員一并問責。
第八條  問責結果運用
問責結果作為優化營商環境考核評分依據,納入各級各部門的年終績效考核。因被通報批評、約談批評的,酌情扣減年終績效考核分,被追究責任的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在干部評價、干部選拔任用中運用問責結果。
第九條  監督檢查方式
1、集團公司不定期實行電話回訪,隨機抽取客戶供水報裝事項,了解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服務效率、滿意度;
2、集團公司將采取現場走訪、發放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對供水服務全流程進行監督檢查;
3、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啟動問責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鶴壁市城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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